左、右司理院刑狱名。宋代大郡或狱事繁剧处,置左、右司理院。分别由左司理参军、右司理参军掌领。
职源与沿革两汉有决曹掾、贼曹掾,主刑法。历代皆有。隋初州有法曹行参军。唐开元初,州始置司法参军(《隋书·百官志》下、《通典·职官》15《总论郡佐》、《六典》卷30)。两宋沿置。
简称❶司法。《石林燕语》卷10:“庞庄敏公为司法。”《曾巩集》之《行状》:“(巩)进士及第,为太平州司法参军。……为司法,论决重轻。” ❷司法参军。全称应为司法参军事。《宋史·职官志》7《诸曹官》:“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分纪》卷40《总州牧》,“国朝上州(户满四万以上)司法参军事一人,从七品下。” ❸法曹。拟古官称。《清波杂志》卷9:“毛泽民,元祐间罢杭州法曹,至富阳。”《通典 ·职官》15《总论郡佐》:“司法参军:两汉有决曹、贼曹掾,……或为法曹,或为墨曹。” ❹法掾。掾,汉制以曹官为掾,如屋之椽,有所负荷而已。故宋代州曹官或称掾。《夷坚志乙卷》7《朱司法》:“再调临江军法掾。”《渑水燕谈录》卷7《歌咏》:“(刘偁)为陕州司法参军,廉慎至贫,及罢官,卖所乘马办装,跨驴以归。魏野以诗赠行云:‘谁似甘棠刘法掾,来时乘马去骑驴。’”
官品从九品(《分纪》)。
简称❶参军。宋代,散官参军有三,司士、文学参军及参军事,通称参军。《长编》卷80丁未:“(命官叙理)赃重及情理蠧害者,授诸州参军;余授判司、京朝官、幕职、令录、簿尉,等第甄叙。”《分纪》卷82《参军事》:“国朝《元祐令》参军事从九品,为散官。” ❷散参军。《长编》卷96己丑:“诸州军员负罪散参军安置人,多在处卜居。”
职源与沿革“教授”二字,始见于《史记·尼仲弟子列传》:“子夏居西河教授,为魏文侯师。”意为“教于西河之上”,非官名。南唐以李善道为白鹿洞书院洞主“主教授”(宋陈舜俞《庐山记》),亦非命官,仅执教之义。教授之官,始置于北宋至道元年(995)正月一日,即以司门员外郎孙𧏖为皇侄、皇孙教授(《分纪》卷32《教授》、《长编》卷37戊申)。州、府、军、监学教授,始设于北宋仁宗庆历四年三月十三日(《长编》卷147乙亥、《宋会要·崇儒》2之4《郡县学》)。南宋初,因用兵而废学,建炎二年六月,始复四十三州州学教授。三年六月二十日又罢省。绍兴三年四月十日复置(《要录》卷24丁卯、《宋会要·崇儒》2之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