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我国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将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根据1999年4月22日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才可以开放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市场:(1) 以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和登记立档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2) 已制定了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管理办法;(3) 已制定了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但是,下列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是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处于户籍冻结地区且已列入拆迁公告所列范围内的;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和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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