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原则Principle of Permenant Establishment对非居民的营业利润征税的一项国际通行原则。首见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63年起草的《对收入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草案》。主要内容是对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境内设置的常设机构进行征税时,只能对通过该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营业利润行使税收管辖权,征收营业所得税,而对非居民不通过常设机构而产生的营业利润,则不能视为来源于国内的营业所得,不能征税。例如非居民公司未通过设在征税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直接将货物出售给征税国的进口商,对由此获得的销货利润,征税国不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