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奖惩
新中国成立初期, 甘肃省根据中央政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实施对干部的奖惩。当时,奖励分为5种。即:表扬或发给奖品、记功或发给二等奖金、记大功或发给一等奖金、记特等功或发给特等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工作模范、劳动英雄、人民功臣)或发给荣誉奖金。惩戒分为6类, 即: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并规定有奖惩条件和审批权限。1957年和1982年, 甘肃省对干部奖惩种类、条件及审批权限做过一些调整。1995年, 国家推行公务员制度, 国家人事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这两人暂行规定连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成为甘肃省干部奖惩工作的新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