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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审判集中原则。基本含义是,法庭审判活动一旦开始,除法定特殊情形之外,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持续而不间断地进行,直至法庭作出裁判为止。即使法庭因特殊理由而不得不中断审理,也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恢复进行。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29条规定:“中断审判期间总计不超过10日的,可以恢复审判的进行;中断期间超过10日的,法庭应重新开始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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