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无线电台设置规则》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为了重新建立其对电台的控制而颁布的法规。由交通部于1946年2月14日公布,共43条。主要内容是:(一)用无线电传播语言、音乐、歌曲等,供一般公众收听之电台为广播无线电台。其设置运用均应照本规则办理。(二)电台分为交通部办的国营台,政府机关办的公营台和个人、团体办的民营台三种。外国机关人民,非完全华人公司团体等不得在中国境内办台。(三)欲办电台者,先填写申请书登记表,送交通部审核后发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展期一次3个月,须在其间建设完成。交通部派员查验后缴许可证核发执照,有效期一年,声请核发、换发、补发许可证缴证书费500元,声请执照缴费2000元。(四)公营电台功率在100至5000瓦之间,民营台在50至500瓦之内,限用中波波段。广播电台分布每省不超过十座,每市不超六座,民营台不得超过半数。(五)广播节目限于教育及公益演讲、新闻报告、音乐、歌曲及其他娱乐节目,商业报告;前两项不得少于全日播音时间十分之四,第四项不得超过十分之二。播音语言应以中国语言为主。不得播送不真确之消息或违法、危害治安、有伤风化的内容,交通部送交的内容或规定转播的节目不得拒播。(六)不得扰乱防害电讯及别台播音,不准播不属广播性质的语言、数字、电码。违反本规则予以警告、停止播音、吊销执照等处分。
此规则是在抗战胜利后,民营电台迅速恢复发展的条件下颁布的,后对少数条文曾几经修改。它比1928年的《电台条例》有了较大的变化,如不准外国人办台,电台分类、数量控制等。但对广播内容的限制则是一致的。它公布后,国民党政府在上海一地就封闭了54家民营电台,但对美军电台则不闻不问,使民营台从此一蹶不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