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共29条。主要内容包括: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但法律规定不需申请的除外。公民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办法》对公民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程序等问题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置问题,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00000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