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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元制农商业者及官吏自制度量衡器或改造衡器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要处以刑罚。《元史·刑法志》: “诸度量权衡不同者,犯人笞57; 司县正官,初犯罚俸1月,再犯笞27,3犯别议,仍记过名。路府州县达鲁花赤、长官、提调失职,初犯罚俸20日,再犯别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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