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业股利
股份公司在开业前的创建时期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按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般的股利分配必须在公司取得盈利之后才能进行。但有些建设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经营风险大的公司,如铁路、港口、船舶建造、大型机械制造业等公司,在设立登记后,往往需要较长的筹备时间才能开业,在短期内不可能取得盈利。针对这种特殊情况,为了增强股东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经批准同意,可从已筹集到的资本金中提出一部分用作开业前的股利分配,先支付给股东,待正式开业经营后再用公司利润补足资本金,在这种情况下分配的股利谓之建业股利。建业股利的派发在当时要减少公司资本,是股利分配原则的一个例外。因日后须用利润补足资本金,故可作为股利发放的一种变通办法。为了防止公司滥发建业股利,各国法律对建业股利的派发制定了一些限制性条件,主要有:
❶公司设立登记后,须经两年以上筹备时间才能正式开业经营的公司才能派发建业股利。
❷公司章程中必须订有建业股利的分派条款;若原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不得追加条款发放建业股利。
❸必须经政府主管机构审批同意。
❹建业股利的发放额不能过高,大致相当于优先股的固定股息率。
❺在公司正式营业后,建业股利自动停止派发。
❻公司营业取得利润后,原则上应先补足为发放建业股利而减少的那部分资本金,然后才能发放正常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