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商品化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把建筑产品真正当作商品那样地组织其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 这里,“商品化”的“化”字,其含义既是指将一种事物转变成某种性质和状态,又是指一种事物发展的趋势和方向。须指出,建筑产品商品化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因其一切早已商品化而不成其为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建筑产品和工业产品一样本来就是商品,但长期以来受旧观念、旧体制的影响,而否认建筑产品(和生产资料)是商品。由此,从宏观到微观,把本来是商品的建筑产品,人为地当作“产品”来生产、经营与管理,从而大大阻碍了建筑生产力的发展。现在提出建筑产品商品化,目的就是要改变这一极不正常的状态,恢复建筑产品本来的商品面貌。 建筑产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毫无疑义,建筑产品是商品。 建筑产品商品化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在商品化条件下,建筑企业不再吃国家的“大锅饭”,必须进入市场以竞争求得生存与发展; 建筑产品价格不再实行“无税低利”政策,通过等价交换而不再把大块的税利无偿地转送给非国家体系的用户; 可以解决原来建筑产品买卖双方各搞一套人马“重复劳动”的问题; 可以促进建筑市场尤其是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并诱发与带动整个国内市场的巨大繁荣。 建筑产品商品化 建筑产品商品化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自由买卖的过程。其内容包括出售和出租两个方面。现阶段,建筑产品商品化的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 商品住宅; (2) 经营性的土地开发; (3) 兴建、出售、出租办公楼、商贸大楼、标准厂房、仓库等;(4)集资或贷款兴建道路、桥梁等,收取过桥 (路) 费,实行有偿使用,使市政公用设施商品化。实行建筑产品商品化,必须具有两个基本条件: (1) 承认建筑产品是商品,允许自由买卖; (2) 承认建筑生产者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地位。建筑产品商品化的实行,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认为建筑产品不是商品的传统观念,活跃建筑市场; 有利于加快工业、民用建筑业的发展,使建筑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 建筑产品价格 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制 ☛ 000044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