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的法律规范。旨在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统一管理。国民党政府于1938年12月26日首次公布实施。后经多次修改,台湾国民党当局又于1984年11月7日修正公布,成为台湾现行法规。全文105条,分为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基地、建筑界限、施工管理、使用管理、拆除管理、罚则及附则9章。主要内容:(1)规定除新建外,增建、改建、修建也均属本法调整范围之内;(2)进行各种建筑均需主管机关批准,并交纳一定费用;(3)建筑施工规范化,对施工现场、施工管理环节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标准;(4)建筑工程完工后,必须经工程各方查验,并履行一定手续方可交付使用;(5)对违法建筑以严厉的经济处罚为主,但保留强制拆除的手段;(6)各种建筑活动都不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并对公共安全、交通、卫生、防火及噪音污染规定了明确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