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拒付原则Principle of Issuing Bank Refusing Payment
开证行对所收到的单据决定拒付的主要依据。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可以拒绝接受并拒付,也可以自行确定联系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如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在不迟于收到单据后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用电讯或快捷方式向寄单人发出拒受通知,该通知须说明银行拒受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说明单据是否代为保存听候处理,或已退还寄单人。如开证行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开证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然后,开证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