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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元贞二年(公元1296年)三月左右,御史台向中书省呈报一案:“李阿周长男李继先身死,次男僧人李福证留发还俗,欲收嫂张保奴。本妇不愿,改嫁赵明之为妻。”中书省对此案经审议认为:“李福证既是出家僧人,拟准已婚,令张保奴与赵明之为妻。”由此案形成一则判例,出家僧人不得收嫂。后被编入《大元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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