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见才等行窃案
此案发生在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的陕西。案情如下:张见才纠同白长命子、王占鳌、曹喜等行窃事主李林秀家衣饰银两,共计赃银一百六十二两。曹喜私自藏匿银一百一十两,张见才并不知情,仅分所窃衣物,估银五十余两。嗣经捕役白德向张见才盘诘捉拿,张见才起意拒捕,喝令曹喜用矛扎伤白德左腿,白长命子用库刀扎伤白德右膝。案发后,陕西巡抚以伙犯内有藏匿赃银情事,其他人并不知情,是否仍以全赃科罪,请示刑部。刑部认为,此问题律内已有明确记载,关于此问题,已有成案可循。如嘉庆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发生在奉天省的高三纠同车三、姜六行窃案,最后,刑部根据法律和成案作出了如下判决:张见才一犯应仍依窃盗赃一百二十两以上律,拟绞监候。曹喜、白长命子二犯,除窃盗满贯为从拟流不议外,应照凶器伤人加拒捕罪二等,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王占鳌等各犯,均依窃盗脏满贯为从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俱照刺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