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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权利等的处分。中国台湾行政法概念。为特定人设定新的权利能力称为设权处分。对已成就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权利加以变更的称为变更处分。就已存在的权利能力、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全部或一部,使其永久或一时消灭的处分为剥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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