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罪见“徇私枉法罪”。 徇私舞弊罪即“徇私枉法罪”。 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公安、司法人员) ,利用职务的便利,在侦察、追诉、审判过程中,篡改、毁灭证据; 证人提供假证明;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故意作弊,使其受到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 或者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的行为。这些行为均构成徇私舞弊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以及贩毒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索取、收受贿赂比照贪污罪论处的犯罪分子,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的,都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