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馆(1)法部内部机构。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由律例馆改设,是法部司员学习、研究法律的机构。抽调法部在职人员定期学习《大清律例》、刑法、商法及各国法律。设官有监督、提调、教员等。(2)商部设。见“商部律学馆”。 律学馆宋初,最高学府唯有国子学(监)收养生徒,并有解额。为了照顾未就读于国子监的品官子弟从国子监取得解额,于是每遇开科场之年,即临时设太学、广文、律学三馆,许品官子弟投保官家状,并经考试艺业,发给国子监牒。应举明法科者,则入律学,置律学博士、助教。随秋试召保取解。科场罢,则散归(《宋会要·职官》1之29、《宋史·职官志》8《建隆以后合班之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