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科法律条文。《南史·废帝昏侯纪》:“冬十月己未,诏删省~。” 规章条例最前面的概括性的条文 规章条例最前面的概括性的条文总则 共同订立、须要共同遵守的条文:约 双方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而订的共同遵守的条文:莂 合同 合约 判书 规章条文:规条 训教的规条:训规 有名无实的规章条文:空文 法令条文:文(舞~弄墨) 律科 玉科 格条 苛细的法令条文:峻文 科条烦琐:科琐 法律条文:律文 律条 金书 科条 法律条文和事例:律例 法律条文及成例:法例 处罪的科条:罪科 科罪的律文:罪文 宽大的科条:宽科 宽大不苛刻的律条:宽条 从前的法律条文:旧科 有制约作用的条文:律典 律则 治罪的律条:罪律 严苛的法律条文:重文 繁苛的法律条文:密科 (法规、章程等的分条说明的文字:条文)
另见:条例 法规 法令 执行 遵守 ☚ 条文 法令 ☛ 律科lǜ kē法律条文。《南史·齐废帝东昏侯纪》:“冬十月己未,诏删省~~。” 律科金代科举考试科目之一。因以考法律条文而得名。又称作“诸科”。始设于海陵王正隆元年(1156)。考试于律令内出题,府试十五题,每五人取一人。章宗大定二十二年(1182)定制,会试每场十五题,三场共通试三十六条以上,文理优、拟断当、用字切者,为中选;临时约取之,无定数。二十九年,有关官署上书建议律科应通考《论语》、《孟子》,以涵养其气度,遂为定制。后又于《论语》、《孟子》内试小义一道,府、会试别作一日引试,命经义试官出题,与本科通考定之。由律科选中者称“律科进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