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惩治走私犯罪行为的专门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48年3月11日公布施行, 以后多次修正公布。台湾现行惩治走私条例是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85年6月26日修正和增订后公布的,全文共12条。主要规定了走私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走私常业犯的表现形态,以及对走私犯罪行为和走私常业犯的处罚原则。
“惩治走私条例”
1948年3月11日国民政府公布,1955年12月29日台湾国民党当局修正公布,以后又有修订。全文共12条。条例规定,私运当局管制物品或应税物品进口的案件,由海关或关务署移送司法或军法机关处理,并处以徒刑、罚金、拘役并课以罚金。公务员或军人违反条例者从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