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我国征收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规。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1983年9月2日修改。共18条。本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其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同时对鼓励外国投资的减免税优惠办法、征收管理以及违章处罚等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