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第二百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9月7日发布。 共9章77条。主要内容:(1)改造机关的性质,应贯彻的方针,以及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劳改场所的设置和管辖等。 (2)对在押犯实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目的。(3)劳改生产的指导方针、管理体制和发展方向。 (4)管理犯人的各项制度,包括收押、警戒、生活、接见和通讯、取保、释放等。(5)在偏僻地区,罪犯人数较多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应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 (6)对犯人的奖惩制度。(7)劳改机关的经费来源和开支的标准及其制度。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