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中国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实行监管的行政规章。 1990年9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9月10日由海关总署发布,在保税区的隔离设施经海关严格验收后确定实施日期施行。旨在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 分7章,共31条。主要内容是:(1)对进出保税区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义务、保税区内机构、企业的设立以及保税货物的使用管理等作了规定。(2)进出口货物的验放依据及税收优惠。规定境外或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的验收办法及保税区进出口货物的免税、保税待遇。(3)生产企业进出货物的管理。规定保税区生产企业向海关备案登记,制成品销往境外或非保税区的纳税、核销手续。 (4)外贸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保税区外贸企业的权限及货物验收、存放、报关、结转和核销等手续。 (5)仓储企业转口货物的管理。规定保税区仓储企业的权利义务及储存期限。 (6)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规定保税区运输工具的登记备案手续和申报以及前往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