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确定贷款呆账的范围及核销审批权限
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和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进行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列为呆账: (1)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企业法人,进行清偿后,不能还清的贷款。(2) 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贷款,因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 《民法通则》 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经营管理不善及其他各种原因不能归还的银行贷款,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贷款取得担保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清偿被担保人的贷款本息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3)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为呆账:(1)借款人或者借款但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 (2) 因银行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呆账贷款的核销,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批权在总行、分行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分(支)行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机构。县支行及县支行级办事处无权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