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严条件
1926年7月29日,由广州国民政府公布。共11条。主要内容为: 国民政府在用兵时期内对于所辖地域为确保战地及内地之安宁秩序起见,总司令可依本条例宣布戒严或宣告之; 战争之际凡要塞港岛湾及其他重要地区,为防止敌人侵越或应付非常事故起见,各该地最高军事长官得就该地情形临时宣告戒严,但须迅速呈报总司令,得其核准;在戒严时期,各地最高军事长官得就其担任作战或留守区域内之戒严情状及一切处置,随时迅速报告总司令查核;戒严地域分警备地域和接战地域; 戒严地域内司令官有执行规定的条款事件之权,因其执行从而发生的损害不得请求赔偿; 总司令认为戒严终止时,即宣告解除戒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