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叛逆罪
国际法所确认的战时犯罪之一。指敌国国民或中立国国民以及进行伪装的军人,在占领地、作战地带及其他处于交战国权力下的一切场所,为加害交战国一方所作的有利于其敌国的行为。包括: 提供情报给敌方; 传递消息; 自愿提供金钱、物品和劳力; 劝诱、贿赂军人脱逃、投降或担任间谍; 破坏军用交通机关和军中物资等。敌国军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是正当敌对行为,但如伪装为平民来进行,则构成战争叛逆罪。敌国平民使用武力进行的敌对行为和敌国军人进行的间谍行为,不构成战争叛逆罪。国际法对战争叛逆罪的处理原则同间谍罪一样,即一方面给予交战国利用处于敌军权力下的本国国民对敌军进行战时叛逆行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承认捕获到这类人员的交战国对方有权将其作为战争罪犯处死或给予其他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