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我国征收资源税的基本法规。 1984年9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试行。共20条。其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是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按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采取分期预缴,年终结算,多退少补方法征收。该条例(草案)还对税务管理、违章处理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1986年6月和9月财政部先后发出通知,决定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改为按实际产量或实际销量定额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