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我国征收关税的基本法规。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同年10月15日起施行。共8章38条。 该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税或者出口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入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制订。 本条例还对关税的税率及其运用、完税价格审定、税款的缴纳与退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申诉程序、罚则、解释权等分别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