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
1984年1月10日由国务院发布,当日施行。 共16条。主要内容:凡条例规定凭证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都必须事先申请领取货物进口许可证,经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办理进口订货。 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查验放行。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驻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在规定范围内,有签发许可证的权力。 条例还规定了必须申请领取许可证、免予领取许可证、不签发或撤销许可证的几种情况,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手续,许可证的有效期,违反规定的惩处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