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来源
(权源) 房屋产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和方式。房屋有两种以上产权来源并存时应分别注明,并分别注明其各权源形式的房产份额。权源依房屋所有权分类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直管公产权源有接管、没收、捐献、抵账、移交、收购、交换、新建、“由代改接”、“由经改接” 等。单位自管公产权源有新建、调拨、价拨、交换等。私产权源有继承、分析、买受、受赠、发还、自建、翻建等。权源应填记离现实最近一次的权源事实表现。因为只要房屋发生权属转移事实,就相对地依法重新确立产权人,其权源即被另一种表现形式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