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 验资证明; (4)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6)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暂定资质的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的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