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我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把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的原则。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国家仍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保持部分重要的、直接的或间接的经营管理权,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平衡发展。湖南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改革经历着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前,主要是简政放权,扩权到厂;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开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主要办法是推广承包经营责任制、厂长(经理)责任制、股份制。党的十四大以后,又开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规范化,以实现企业制度的创新,更好地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