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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發給納鹽户之取錢憑據。見於宋。《續資治通鑒·宋孝宗淳熙二年》:“壬戌,詔浙東提舉監司體訪浙西提舉薛元鼎措置印給亭户納鹽手歷式樣,將合支本錢盡數稱下支給,毋致積壓拖久。”
南宋盐官在盐户完纳盐货后发给盐户支取钱物的凭证。孝宗淳熙年间(1174—1189)由浙西提盐薛元鼎创设, 后推行于浙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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