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 1912年2月7日,在孙中山主持下,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编辑委员会,著手起草临时约法,3月8日通过,3月11日公布。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和附则等七章五十六条。 按照法国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原则,采取责任内阁制。 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发布命令,须有国务员副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力。 又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通信、居住和宗教信仰等自由,但须受政府法律限制。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 但随著袁世凯窃夺革命胜利果实,《临时约法》不久被毁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