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 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制度,1931年11月颁布。 其中对土地税的规定是:(1)课税范围:只对谷麦等主要农产品征税,副产品不征税;(2)课税标准,按每年各乡中等田的实收谷数,以担为单位计征;(3)税率,年收谷4担以上、15担以下者,按1%至16.5%分12个等级累进征收;(4)减免规定,红军士兵及其家属免税,雇农及分得土地的工人一律免税,贫农收谷在起征点以上但不能维持生活的,酌情减免。对商业税的规定是:(1)纳税人,为本地商人及过往客商;(2)纳税对象,本地商人按资本额征税,过往客商按交易额征税;(3)税率,本地商人从资本200元至10万元分13个等级累进征收,最低税率为2%,最高税率为18.5%;(4)征收管理,商人营业须先向政府财政机关领取营业证,照章纳税。该暂行税则分别于1932年7月和1933年9月两度修改,主要是降低起征点,提高税率,农民和商人的负担都有较大的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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