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审判活动
1982年1月 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 《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根据上述通知和决定的精神,全省法院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积极开展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审判活动,依法从严打击走私、投机倒把、盗窃和诈骗公共财物、索贿、受贿、贪污以及挪用公款等犯罪。1982年至1989年,全省法院审结经济犯罪案件7 060件8 816人, 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 7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