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年限“企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简称。企业确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正确计算和提取折旧基金的主要依据。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根据各类固定资产实物磨损与自然磨损的价值大小确定。对于技术发展较快的设备和对技术进步有决定意义的重要机器制造厂的主要生产设备和大型精密仪器等,适当考虑无形损耗的因素。我国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随同《折旧试行条例》,由国务院统一发布,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订的,由财政部负责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变更。 折旧年限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年限或回收年限。固定资产由于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其价值逐渐减少。减少的价值转移到工程产品的价值中去,形成工程产品的成本。建筑企业要保证其再生产,至少要维持固定资产的简单生产,这就要把逐渐损耗的固定资产折旧按期提出来,用以补偿固定资产的损耗价值,以备更新它的实物形态。这种逐步提取折旧直到完全补偿其原有价值为止所需的年数,称为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而定。但有效使用年限有几种不同情况,有的国家把固定资产经济寿命期作为有效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我国以前基本上是把固定资产自然寿命期作为折旧年限,目前已对经济寿命的影响稍加考虑,缩短了折旧年限,但对停用的固定资产不考虑折旧。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使企业盈利减少,所以应当考虑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分期分批逐步实行。 [参] 自然寿命、经济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