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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用人单位招工工作的领导机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10条规定:“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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