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指定代理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指定代理人被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这种代理权的发生基于人民法院的指定。既不是因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监护关系产生的,也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授权产生的,而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指定代理人,又称作特别的代理人。关于指定代理人的范围,我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根据立法的精神和实践中的作法,可以指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合适的公民作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相同,既可进行一般诉讼活动,也可处分实体权利,但处分实体权利时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时,指定代理权即归于消灭。当被指定的诉讼行为已经完成,或者案件宣告终结时,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也随之消灭,指定代理人即应脱离诉讼。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没有指定代理人的规定。 指定代理人代理人的一种。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人。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时,由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指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在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内指定,没有法定代理人时则在其他监护人范围内指定或者指定某律师作为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被依法有效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指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由有关机关的指定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主要是由有权指定的机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的监护人,其代理权限与法定代理相同。见“指定代理”(163页)。 ☚ 法定代理人 被代理人 ☛ 指定代理人根据法院的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在必须进行的诉讼中,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法院便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有权代为一切诉讼行为,亦有权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处分实体权利。 指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被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这种代理权的发生基于人民法院的指定。 ☚ 特别代理人 转代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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