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案件被指定人对有关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不服而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重新指定监护人的案件。根据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在该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指定监护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书应当写明不服指定的理由; 在判决作出前,被指定人应当继续履行监护义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指定不当的,遂判决撤销原指定,并指令有关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另行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也可迳行指定监护人; 原指定正确的,遂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