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和斯洛伐克国家银行
捷克和斯洛伐克的中央银行。总行分别设在布拉格和布拉迪斯拉发。于1950年3月9日建立,法定基金为50亿克郎,设有123个地方分行。
捷克和斯洛伐克是个联邦制国家,共分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共和国、一个直辖市(布拉格)。为适应国家政治和经济体制,国家银行在两个共和国分别设立了管理总局,两个共和国的地方分行分别直属这两个管理总局领导,两个管理总局共同参与拟定信贷原则、条例、规章、制度等金融政策法规和国民经济的信贷计划。
捷克和斯洛伐克解放后将旧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收归国有,建立了苏联模式的银行体制,设立了国家银行和外贸银行、投资银行、国家储金局等少数专业银行。国家银行既是中央银行,又办理一般银行业务的综合性银行,是典型的“大一统”银行。
国家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发行货币、代理国库、调节货币流通;是全国结算中心,对各种信贷和工资基金进行管理;经办一般银行业务,如吸收机关和经济组织存款,对国营企业发放贷款,以及发放基本建设贷款;经营黄金、外汇业务,负责保管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确定对外信贷政策;办理与外国支付协定项目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