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逃
即“摊征”。将逃亡农户应纳之税摊征于未逃亡者。唐中叶以后,由于土地兼并、赋役苛重等原因,促成农户逃亡。按当时规定,农户由甲地逃至乙地,该农户在甲地所承担的赋役,并不因其逃亡而减少,而是将其赋额分摊于甲地的其他农户身上,名为摊逃。摊逃的结果,使负担重的地区,剩下来的农户负担更重。在农户逃至的地区,本来赋役已较轻,现在逃亡者来,并不增加该地区的赋役,形成“轻者愈轻”。于是,进一步加剧了农户的逃亡。
唐代官府将逃户应负担的赋役摊派在未逃编户身上,称摊逃。由于土地兼并的发展和赋役的加重,农民逃亡的现象日趋严重。唐廷采取摊逃的办法,使没有逃亡的人也不得不逃亡。逃亡问题和摊逃之弊成为唐代严重社会问题。两税法实行以后,逃户问题仍有发展。元和末,李勃指出, “访寻积弊,始自均摊逃户。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似石投井中,非到底不止,摊逃之弊,苛虐如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