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和联邦德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和联邦德国政府本著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经济关系的愿望,注意到1978年4月3日中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签订的贸易协定而签署的经济合作协定。 1980年10月24日在波恩签订,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1985年12月31日。本协定共12条,其主要内容是:(1)合作的形式。 双方同意在需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多方面的合作,包括: ❶ 工业生产,工业成套设备和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❷ 共同生产和共同推销商品; ❸ 交换专利、许可证和技术知识; ❹ 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 ❺ 经验交流; ❻ 互派专家和实习生; ❼ 互派专业代表团; ❽ 举办技术讲座、学术讨论会和展览会; ❾ 交流改善销售可能性的情报; ❿ 其他可能的合作。 (2)提供便利。双方同意根据各自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规章,尽可能为双方从事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各种便利。(3)争议的解决。 两国企业、组织间合约执行中出现的争议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根据合同本身的规定提请仲裁。(4)往来支付。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行有效的规定,以人民币、联邦德国马克或其他双方同意的自由兑换货币办理两国间的贸易往来支付。协定规定,最迟在协定有效期终止前6个月,双方要协商继续发展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