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的管理。1989年1月1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审批、生产、经营、进出口、包装、运输、使用、标准、检验及附件。
放射性药品管理
1958年,省立医院始使用放射性药品,最初使用的品种有放射性铁(59Fe)、磷(32P)和碘(131I)制剂。60年代,因缺货停用。70年代初全省恢复应用,使用单位逐年增多,使用品种有放射性铟(113In)、金(198Au)、碘(131I、125I)、锶(90Sr)等制剂。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由当地卫生局会同公安局发给《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所需放射性药品经省科学器材公司统一安排供应计划,由生产或进口单位直接供货。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安徽省按照此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全省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单位进行了验收审查,至1992年底共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2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