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法院判决得到外国承认和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法院判决得到外国承认和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具体地说,我国法院判决、裁定得到外国承认和执行的基本条件是:(1)该判决、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国内已经具备了强制执行的效力;(2)必须是被申请人或者财产正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的判决、裁定要求到国外执行的,可以按照以下两个程序进行: 无论是由当事人直接向外国法院提出申请,或者委托我国法院向有关的外国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都必须提交申请书和经过公证和认证的判决书的原本或副本及译本。申请书应载明我国法院判决书的编号、请求事项、被请求执行的国家的法院、被请求执行人的姓名、年龄、国籍、住所和职业等内容。 凡是我国法院判决请求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的,都必须接受外国法律的审查,如果有关国家与我国订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条约的,依条约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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