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性目的地enemy destination该词是就中立国船舶所载运的战时禁运品最后抵达目的地是否具有敌性,从而决定交战国是否可以对该有关船舶及其货物拿捕与没收而言的。按照1909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规定,交战国可由下面几种情况确切证明中立国船舶目的地具有敌性:(1)货物文件载明在敌方港口卸下或运给敌方军队;(2)船只只到敌方港口;(3)船只的货物虽在文件中载明至中立港口,但在未到达之前将在敌方港口停泊或与敌方军队相遇。在实践中,交战国通常对战时禁运品的目的地从严掌握,对经证明最终目的地为敌国的中立船舶,无论其途中是否经历中立港口,是否在中立港口卸货一律视其目的地具有敌性,从而适用持续航行原则,予以拿捕和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