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优先原则
当递价(或出价)一样,而且报出价格的时间也一致时,则应采用数量优先原则,即谁购买(或出售)的数量最大,谁就有优先成交权。数量优先原则的应用可用下例说明。设经纪人甲、乙、丙的递价一样,报出时间相同,其交易情况如表3-5所示:
表3-5 买方 卖方
这里,经纪人都不愿意购买所有的500股,但甲有优先成交权,因为甲要购买的数量最大(在报价一致、时间相同时,购买或出卖数量最大的经纪人有优先成交权)。这样甲先购买500股中的300股。对于剩下的200股,乙有优先成交权,因为乙要购买的数量比丙的大。在这次竞价中,经纪人甲和乙得到了满足,经纪人丙则没有,丙只能在下一轮竞争中去购买所需的100股。
又设某轮交易情形如表3-6所示:
表3-6 买方 卖方
| 甲——300股 | 丁——100股 |
| 乙——200股 |
| 丙——100股 |
这里,经纪人甲、乙、丙的报价水平和时间都一样,但卖方出卖的数量不是500股,而是100股。在这种条件下,甲、乙、丙三位经纪人谁也没有优先成交权。因为经纪人甲、乙、丙三人的购买数都至少与出卖数相等。他们只有以抛硬币的方式来决定优先成交权属于谁。在上例中,如果经纪人甲、乙、丙三人的购买数都是100股,该三位经纪人同样只能以抛硬币方式来决定优先成交权。
再举一例说明数量优先原则的应用,如表3-7所示:
表3-7 买方 卖方
| 甲——600股 | 乙—400股 |
| 丙—400股 |
| 丁—400股 |
| 戊—200股 |
这里卖方有四个,而且每人的出价相等,时间相同,根据数量优先原则,戊没有权出售其拥有的200股股票,因为戊所出售的股数比其他三位都小。与此同时,由于经纪人乙、丙、丁提供出售的数额一样,所以谁也没有优先成交权,因此,他们有两种方法解决谁有优先出卖权的问题。其一是,三人以抛硬币方式决定谁先提供400股(因为每人愿出售的股票都是400股),余下的200股则由另两人以同样方式决定。其二是,三人共同协商,按比例提供,即每人提供2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