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s
国际贸易合同中对买卖货物数量的规定。是进出口合同中必备的条件之一,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如果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有权拒收; 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除了可拒收超额部分外,还可全部拒收。买卖双方对数量必须有明确的协定,内容包括: (1) 计量单位的选定。是按重量,还是按个数,按面积,按长度,按容积,按体积,或按成分的百分率等,必须明确规定。(2) 交付数量的决定。是按离岸重量或按到岸重量,还是按净重、毛重或按公量等。(3) 交付数量如遇盈余、不足的解决办法。即规定“免赔额”或溢短装幅度,或注明一些表示“大约”的意义的字样。例如在农产品和工矿产品中,往往由于商品的特性、生产、船舶舱位、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原因,难以准确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因此在商订交货数量时,在合同中应订有一定的机动幅度,即明确规定溢短装条款。按照这一规定,在交货时可以溢交或短交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以利于合同的执行。数量条款是进出口贸易合同必备条件,澳门进出口商与外地签订的贸易合同也必有这个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