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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文武官因公而触犯刑律的称犯公罪。《唐明律合编·明律》: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1考记录罪名。9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数重轻以凭黜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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