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文武官犯私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文武官犯私罪 文武官犯私罪刑名。文武官的行为触犯刑律,但与其所任官职无关,或其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构成犯罪的行为,称文武官犯私罪。《唐明律合编·明律》: “凡文武官犯私罪,笞40以下,附过还职; 50解见任别叙; 杖60降1等; 70降2等; 80降3等; 90降4等,具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杖100者,罢职不叙。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杖罪解见任,降等叙用; 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 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 若建立高功不次擢用。若未入流品及吏典有犯私罪,笞40者,附过各还职,500罢见役别叙; 杖罪并罢职役不叙。” ☚ 伪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 文武官犯公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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