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以心理现象解释法律为特征的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之一。创始人是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法哲学教授哈盖尔斯特列姆,因而也称“乌普萨拉法学派”。其他代表人物有瑞典的伦德斯德特、奥利维克罗纳和丹麦的罗斯等。该学派强调:法是一种社会事实、为维护社会安全而建立的庞大社会机器,是关于行使武力的规则,是权力的工具。它认为,社会上大部分人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出乎习惯,而不是由于强制,但强制的威胁是保证这种服从的最重要的心理因素。所以,法的约束力就在于对公民和官员的心理影响,即如果不服从法律,就可能引起不愉快的后果。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反对分析法学派所提出的传统的法律概念;也反对法学中盛行的关于正义或其他价值准则的学说,认为根本不可能有关于“应有世界”的科学,正义之类的原则完全是幻想。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派自本世纪三十年代产生后,一直在北欧国家法学界占统治地位,但也遭到了其它法学派别和法学家们的反对。如丹麦的克鲁塞和挪威的卡斯特贝尔格,就强烈反对他们否认法的规范性和正义准则的观点。他们认为,在科学的基础上阐明道德和正义准则是完全可能的,社会对正义的要求根源于人的精神本质,正如我们思想中需要逻辑联系一样。 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流行于北欧地区,以把法解释为心理现象为特征的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创始人是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法哲学A·哈盖尔斯特列姆,因而也称乌普萨拉法学。其他代表人物有瑞典A·伦德斯德特、K·奥列维克罗纳和丹麦A·罗斯等。该学派的主要著作有哈盖尔斯特列姆《法律和道德的本质的研究》(1953),伦德斯德特《法律思想修正》(1956),奥列维克罗纳《作为事实的法律》(1939),罗斯《向实在主义法理学前进——法学二元论批判》(1946)、《论法律和正义》(1959)。这个学派强调:法是一种社会事实,为维护社会安全而建立的庞大的社会机器,是关于行使武力的规则,是权力的工具。它认为,社会上大部分人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出于习惯而非强制,但强制的威协是保证这种服从的最重要的心理因素。所以,法的约束力就在于对公民和官员的心理影响,即如果不服从法律就可能招致不愉快的后果。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反对分析主义法学提出的传统的法律概念;也反对法学中盛行的关于正义或其他价值准则的学说,认为根本不可能有关于“应有世界”的科学,正义之类的原则完全是幻想。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自本世纪30年代产生以后,一直在北欧法学界占统治地位。但它也不断遭到其他法学派别的反对。如丹麦的F·克鲁塞、挪威的F·卡斯特贝尔格、就强烈地抨击他们那种对法律规范与法律价值的虚无主义倾向,认为社会对正义的要求根源于人的精神本质,如同人们思想中需要逻辑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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